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团费上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6-30作者: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团费上缴工作的通知
武安分公司团委,总部机关团总支,新兴置业团工委,新兴置业3501公司团支部,新兴重工机关临时团总支,新疆金特公司团委:
为进一步做好团组织关系在京团员团费收缴工作,进一步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不断提高基层团组织凝聚力,现将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团费上缴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在京团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团费收缴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
二、上缴团费的范围是团组织关系隶属集团公司的团组织的团员。另外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三、应交纳团费的金额:每月工资收入超过400元的,每位团员每月交纳月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的1%,低于400元的,每位团元每月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四、团组织上缴团费的规定:下级团组织有义务向上级团组织上缴团费。团支部所收团费,全部上缴基层团委(总支);基层团委(总支)所收团费,按50%的比例上缴集团公司团委。本次向集团公司团委上缴团费的时间跨度为2008年全年12个月。
五、各在京企业团委(总支)请于
附件:《关于做好200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集团公司团委 联系人:杨光路 联系方式:59290201
附件:
中央企业团工委文件
中企团通〔2009〕12号
关于做好2008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在京中央企业团组织:
团费收缴工作是各级团组织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是教育凝聚团员的必要手段。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履行团员义务、增强团员意识、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的有效方式。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在京中央企业团费收缴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
一、关于团员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人(包括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为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5.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6.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关于团组织上缴团费
1.上缴团费的范围是团组织关系隶属各在京中央企业团组织的团员所交纳的团费。
2.下级团组织有义务向上级团组织上缴团费。团支部所收团费,全部上缴基层团委(总支);基层团委(总支)所收团费,按50%的比例逐级上缴。各在京中央企业团委(含临时团委)以及未成立系统团委的企业直属团委(总支)所收团费的50%上缴中央企业团工委。
根据各在京中央企业所上报团员数(不含学生团员数),中央企业团工委对每户在京中央企业应上缴的团费金额进行认真估算。估算方法是:按每名团员每月最低收入400元,以50%的比例逐级上缴的标准计算,并考虑以下特殊情况,如:保留团籍的党员可以不交团费,又如团员家庭生活困难、下岗息工、长期病假等等,除去应上缴总额的10%,每户在京中央企业应上缴团费金额为:团员总数(人)×400元/人月×1%×12月×(50%)3×90%。其中,团员收入统一按每人每月最低400元计算;多数企业团组织为三级架构,即团支部、基层团委(直属团委)、集团公司团委三级,相关系数为(50%)3。对京外所属企业团组织实行单一垂直领导的中央企业团委,其组织架构为四级或五级(已在附表中标出),其相对应的系数分别是(50%)4或(50%)5。学生团员应向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但为便于估算,各在京中央企业团委上缴团工委团费中不含学生团员所交纳团费部分。
3.团费上缴中央企业团工委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将团费通过银行汇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开户行:工行天宁寺分理处,账号:0200024809088102295。汇款时务必注明企业团委名称,并标明“2008年度团费”字样,以方便团工委对团费上缴情况进行统计核查。二是将现金或支票直接缴至国务院国资委机关财务处(国资委西便门综合楼303室),由国务院国资委机关财务处出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三、有关要求
1.各在京中央企业团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对团费收缴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团费的收缴工作。并通过收缴团费工作,进一步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进一步发挥团组织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的作用,不断提高基层团组织凝聚力。
2.各中央企业团组织应于
3.如团员数量、结构及团组织架构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团费收缴数额较大程度变化的,请及时通报团工委组织部。
联系人:周一鹏 吴 琼 电话:010-63193065
传真:010-63193024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